写字楼资讯
首页  |  写字楼  |  精装公寓  |  租赁中心  |  销售中心  |  整层整栋  |  写字楼资讯  |  企业选址
当前位置 首页 > 沈阳写字楼资讯 > 黑龙江实施房产税暂行细则 八种房产免征房产税

黑龙江实施房产税暂行细则 八种房产免征房产税

http://www.shenyangoffice.com  2014年09月04日 09:48:49    沈阳写字楼网
评论
0

导读:省政府印发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细则指出,凡在本省开征区内的房产,不论产权属于单位或者个人,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八种房产免征房产税

出租房产

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用房产

纳税人自用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免征房产

(一)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或地方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用房。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

(三)宗教寺庙用于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神职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

(四)公园(包括烈士陵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卫生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七)基本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而修建的临时简易房屋和仓棚。

(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浏览更多新闻资讯,欢迎登陆沈阳写字楼网

(来源: 作者:)


网站声明:本网文章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热点资讯

图片新闻

0条评论 | 我要评论

验证码: 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