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调控既的长效机制和短效机制二者缺一不可
导读:房地产是一个特殊行业,政府调控对其健康发展非常重要。多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经历了多次周期波动,政府调控房地产的经验也在不断成熟,不过在有些方面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在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之时,房价有易涨难跌、快涨慢跌的特点,房价一旦快速上涨,再回落到比较理性的位置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所以在房价有过快上涨苗头的时候,能采取适当措施是最理想的,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其次,建立调控短效机制需要“常态化”使用部分调控工具。房地产调控有财税、金融、法律、行政、户籍、土地等多种方式,其中有些是快变量,有些是慢变量,有些手段可以常态化使用,有些不宜常态化使用。如法律工具有一定基础性、严肃性,不宜常态化使用;但税收、金融、行政等快变量工具可以常态化使用,土地出让等政策也应该常态化使用,不过土地政策见效需要时间,不是快变量。
所谓常态化使用,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激烈变化,及时应用某些工具特别是快变量工具对市场进行调控,并尽量预调微调,以达到稳定供求关系和房价波动的目的。
调控之所以经常滞后,与金融等调控工具不能常态化使用也有很大关系。如果我们及时看到了市场变化,但没能很好地运用常态化、快变量调控工具,就会出现最需要出手调控市场的时候,我们却只成为旁观者,任由情况继续恶化的现象。
所以说金融、税收、舆论、行政等快变量调控工具必须在需要时及时使用,这样才有可能驾驭住房地产这匹桀骜不驯、喜欢折腾的烈马。
最后,建立调控短效机制需要中央给地方合理授权,并厘清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调控方面的责权关系。调控必须贯彻中央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精神,应该赋予地方政府灵活使用房地产方面金融和税收工具的权力,在市场需要时及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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